股东甲利用自己的股东身份签订亏本的生意,公司股东不遵守公司章程,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时,可不可以起诉股东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 - 开封 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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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 - 开封

公司欠款诉讼主体(即被告)应该是公司,但《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时,可以起诉股东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020-12-14 18:0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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