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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务
地区:山西 - 朔州
你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业主应当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协议,对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提出明确约定。就你所提供的情况而言,物业保安是提前发现了你们自身的疏忽(门未锁好),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其直接加一把锁的行为与发生盗窃的因果关系有多大,是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如果其他商户在正常锁门情况下也遭受了损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或可能性就小。如果没有,我个人认为物业没有通知到位是有一定责任的。但商户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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