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5月份卖了一套二手房房产。卖的时候中介公司说要7月份去贷款。就在合同上写了7月去指定银行贷款,周期也就一个月我们就同意了,但最后银行的贷款承诺函时间是8月17日,放款却是在10月8日。时间差了3个多月。原因是买方前两次贷款失败。现在进行交易时要求我承担这3个月的物业费。请问我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房屋中介是否在合同方面存在欺骗行为?

河北 - 石家庄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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