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
第44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事实上,我国法律制度中对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规定的量刑标准都不是统一的,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判刑标准除了跟犯罪情节有关之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己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的,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
2020-12-10 02:27: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