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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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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2 · 2029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最新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最新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本罪既已列入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这表明本罪的客体具有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属性。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专指公司、企业的财会凭证,并不是《会计法》所包括的财会凭证范围。本罪的对象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所谓财会凭证是指能够证明财务、会计活动的证据。所谓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活动,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据。会计凭证按其用途和填制程序,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所谓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又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用来序时地、分类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账簿有不同种类和多种格式,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统一规定的前提范围内设立,一般设有日记账、总账、明细账等。所谓会计报表,是指公司、企业的财会部门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结合其他有关资料加以汇总整理,以一定的指标体系,用货币为计量单位,全面、系统、定期地总括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文件。

2、客观方面

该罪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属于本罪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同犯罪主体。单位作为本罪主体,原则上应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会计法》第2条、第44条)。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第1

条的规定,本罪单位主体仅指公司、企业,并不包括其他单位,因为《刑法修正案》已将本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这种规定显然没有包括其他单位在内,这并不与《会计法》的内容相矛盾。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隐匿或者销毁。行为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会凭证一般具有某种目的,如逃避监督检查、清算等。过失不构成本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会让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就可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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