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抵扣税发票犯罪未遂问题

山东 - 济南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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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 济南

我国刑法第205条第4款已明确规定,虚开抵扣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且达到定罪标准的,即可构成虚开抵扣税专用发票罪。所以从立法的角度可以看出,虚开抵扣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犯,而非其他犯罪类型。因此,只要行为人虚开了抵扣税专用发票,即使没有能够抵扣税款,仍属犯罪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如果行为人在虚开过程中,还没来得及将虚开发票行为完成即被查获,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为未遂的。


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既遂判刑标准,根据人民法量刑指导意见,虚开抵扣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到50万元以上的,基准刑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至十年以上。与有关的变造抵扣税专用发票行为区分的问题,

变造行为是在真抵扣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加以改造;而伪造则是仿照抵扣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使用印刷、复印等各种制作方法,非法制造假抵扣税专用发票,以冒充真抵扣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抵扣税发票犯罪未遂问题,如果行为人在虚开过程中,还没来得及将虚开发票行为完成即被查获,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为未遂的。

  

2020-12-07 08:2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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