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产生于1996年。具体如下:最高人民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湖北省高级人民: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此复。
2020-12-05 04:39: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