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在学校里面上体育课的时候意外受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安徽 - 芜湖 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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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深度解析员

地区:安徽 - 芜湖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020-12-02 23:2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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