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原则是什么

甘肃 - 定西 环保关停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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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法务团

地区:甘肃 - 定西

1、环境污染案件审理时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20-12-01 11:2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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