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造学历造成工厂损失,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 - 南通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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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仲裁法务

地区:江苏 - 南通

  劳动者伪造学历工作造成公司损失,属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合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20-11-28 05:2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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