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5年1月14日劳动合同到期,到期后跟公司领导提醒过,但是并未让本人续签,现在已经3月份了,想离职了,是否有必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公司领导?还是可以提前几天告知下就可以走了?另外这样的情况是否有补偿?

黑龙江 - 绥化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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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020-11-26 07:3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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