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商业机密所特别设立的,适用于雇佣单位和雇佣个人,根据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可以使单位和个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违反规定则承担经济补偿和违约金。如果您对以上内容或者相关内容抱有疑惑,请咨询律图平台的在线律师。
2020-11-20 00:29: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