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承包人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合同主要义务是与合同双方的签约目的相联系的,如果一方不履行将会导致根本违约,缔约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的,相对方享有抗辩权。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但开具发票并不是主要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其实,就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这个问题,在相关的合同当中肯定已经约定清楚,所以真的发生工程款逾期的话,本来就应该直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处理,司法实践中,除了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之外,逾期付工程款还会产生额外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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