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妹当初跟她老公是真心相爱的,但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他们两个人感情不和,所以就离婚了,离婚协议书中的夫妻间的房产赠予具有法律效力吗?

四川 - 宜宾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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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宜宾

首先,从性质上讲,离婚协议中夫妻间的房产赠与条款实为一种附随身份的法律行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具有复合性,是数个法律行为的混合,既有形成的身份法律行为,即解除夫妻关系的协议,也有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即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作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在效力上从属于离婚行为。一旦离婚行为生效,附随的财产协议一并生效,对协议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其次,在法律适用上,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原因在于“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的约定内容直接牵涉到身份关系的变动,而身份关系的变动对当事人的影响甚大,法律应更加慎重处理,而不能像对待财产关系的变动一样给予当事人更大的处分自由”。《合同法》第2条第2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因此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该约定附随于离婚这一身份行为,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

2020-11-19 00:2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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