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都是再婚,而且他当时是净身出户。所有财产什么都没有带过来。我们婚后没有子女。结婚15年,患病7年,都是我一方照顾,他的子女没有抚养过。他在离婚时子女都已成年。我想问如果我丈夫去逝,我们的共同财产丈夫的子女有继承的权力吗。如果我丈夫有遗嘱让他子女继承的话。他的子女有权力分割我们的财产吗。我应该怎么办才能不让他的子女继承我们的财产

甘肃 - 天水 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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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谈判法务

地区:甘肃 - 天水

关于立遗嘱的问题,解答如下: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3.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4.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020-11-16 08:1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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