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的丈夫要进行离婚房产的分割,虽然我们进行了协商但是我们双方对夫妻共同财富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什么情形处置的?

江苏 - 南京 离婚
1位律师回复

平台优选法务

地区:江苏 - 南京

离婚房产分割有一个原则,那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富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弥补;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020-11-16 07:36:25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南京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徐州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