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营业执照名称和企业名称原则上应当一样,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可以省略例如省、市、县、区等行政区域的内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
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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