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让孙某冒名顶替被民警识破,后民警指出其有酒后驾驶嫌疑,孔某在未告知民警的前提下私自离开事故现场,孔某是否涉嫌交通肇事逃逸?

四川 - 凉山 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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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0-10-27 23:4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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