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当初通过面试和试用后,被一家私营企业正式录取,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也没有规定不允许女员工怀孕产子,结果现在姐姐怀孕生子需要请产假,用人单位却因此而提出辞退她,这么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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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休产假期间仍算出勤有工资,若公司不予发放,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二)情形,应当根据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不予发放的情况下员工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

2020-10-27 15:3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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