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四川 - 攀枝花 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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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攀枝花

1、对于被告即债务人已签收的邮件,无论是债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邮局不可能将邮件交由与债务人无关的人签收,可以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催款函,可以认定其催款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对于因债务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而没有签收的邮件,应视为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被告变更住所地或相关停息有义务告知原告即债权人,即使债务人并未收到催款函,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对于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因邮件的遗失而未收到催款函的情况,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有amquot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之amquot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amquot,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向被告原住所地寄送催款函,因被告住所地为变更,导致催款函未能准确到达被告,其风险应由被告即债务人承担。

2020-10-26 23:1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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