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养流浪狗要担责吗?

云南 - 大理 动物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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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 - 大理

爱心人士的喂养流浪动物的行为不可避免让流浪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流浪动物长期居住在小区,虽未将流浪动物约束于自己家中,形成自己占有的意思,也不排除其他人有偶尔喂养的行为,但该爱心人士与该流浪动物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侵权人作为喂养人,没有将流浪动物约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最终导致被侵权人在经过时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侵权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2020-10-22 12:0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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