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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助手
地区:新疆 - 伊犁
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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