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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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的意见(试行)
第十六条 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前,一般应当将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适合纳入的除外。
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同时要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2020-10-09 05:4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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