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六十六条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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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十六条 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他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他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再审审查期间提出再审申请的,不再进行审查,移送再审审理审判庭处理。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前案再审结束后对原裁判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针对新作出的再审裁判主张权利

2020-10-08 14:5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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