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是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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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拆迁人拆除他人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必须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拆迁书面协议。
拆迁人拆除自有产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

2020-10-07 12:2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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