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宁夏 - 银川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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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宁夏 - 银川

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开发经营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照规定处以5000元―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对其预售的商品房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
广告经营单位为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

2020-10-05 18:2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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