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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 - 百色
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中,毁坏了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使其丧失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所必须补偿的费用。所称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根据所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和产生的废弃土、石、沙、矿渣、尾砂等,按规定需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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