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公司处于严重亏损期,我们公司的股东就把公司的钱各自分了,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吗?

福建 - 漳州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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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维护法务

地区:福建 - 漳州

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因此,企业破产一般不会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020-09-11 17:2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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