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无罪辩护可以从哪几个方面入手?

西藏 - 日喀则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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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西藏 - 日喀则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四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 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个基本特征。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
(二) 该经营行为非法。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三) 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此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如果不满足以上的条件也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有着详细的规定,如果触犯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最重要的有可能会导致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专业律师在进行辩护时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从两个方面进行辩护,以帮助委托人免受非法经营罪的处罚

2020-08-10 13: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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