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主与施工方个体之间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户主是定作人,施工方个体是承揽人,其对手下的工人安排具体施工事宜并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认定之间形成雇佣关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中户主在选任等方面存在过失,个体没有资质,户主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4、户主应当按照自身的过错承担以下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5、同时本案中的施工方个体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工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另外两方的责任。
2017-07-18 19:07: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