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一个同事,原来是我们仓库的仓库管理员。然后在职期间,监守自盗,先后从公司的仓库中,窃取货物总计十万元。这个够得上盗窃罪的起刑标准了吗?

山西 - 长治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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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法务

地区:山西 - 长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020-06-30 21:4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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