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被害人谅解的原因多种多样,实践中不乏被告人虽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或退赃、退赔,但被害人同样表示谅解的情况,故《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将被害人谅解作为单独的量刑情节。但当被害人谅解与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同时具备时,应如何把握被害人谅解的从宽幅度呢?我们认为,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是促使被害人谅解的主要原因时,对被告人的从宽幅度应适当控制,一般不宜同时适用最大的从轻处罚比例。
在没有涉嫌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一般可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酌情处理。
2020-06-24 19:04: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