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两种:
1、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
2、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在合同双方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则适用第一种方式,即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发包人最经常采用的质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实践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这一常规性的质保金扣留方式,将与《办法》中关于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发生冲突。从合法性考虑,今后发包人应尽量采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保金的方式,或采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函的方式。
由此可见,在国家住建部门出台的最新政策中,工程质保金比例降低到了3%,而原标准是5%。这一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帮助承包方缓解资金压力,盘活资金。这样一来,承包方将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更新工程设备,组织工人培训,从而提高工程质量。目前,工程质保金的扣留方式基本采用逐次扣留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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