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规定下的股权代持税收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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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一般性规定外,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还针对特定种类的股权转让规定了特别的税收制度,这些特定种类股权代持的税收风险也相应地有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以下按现行税收特别规定下的不同股权种类分别对特定种类股权代持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
(一)企业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第2条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可见,此类限售股的代持,因有国家税务总局专门规定而可以有效避免代持人转让股权后向实际所有人转付所得时,对此同一所得双重征税,以及通过司法裁判显名时的税收风险
(二)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1条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个人作为名义股东代持此类限售股的情形下,仍不能避免上述分析的税收风险
(三)个人转让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股票转让所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有关内容,对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作为名义股东代持此类股票时,虽不存在隐名股东显名时的税收风险,但在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票并向隐名股东转付所得时,存在本应免征个税而被征一次个税(当隐名股东是个人时)的风险
(四)个人代持上述股权以外的其他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67号公告)第4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答记者问的有关内容,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可见,对于个人代持上述(一)(二)和(三)三种股权以外的其他股权,税收风险仍不能避免
综合上述一和二两大部分的分析可知,现行法律法规中仅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对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避免代持人转让股权后向实际所有人转付所得时,对此同一所得双重征税,以及通过司法裁判显名时的税收风险作了专门规定对于其它类型的股权则无明文规定,因此其代持的税收风险仍然存在
股权代持协议只能用作约束双方的契约凭证并不能完美的规避税收风险,就如代持人自行转让股权时其个人所得税的风险系数极高。所以实际出资人在进行股权代持时最好能对上述的各类税收风险有所了解,在进行股权代持转让时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

2020-06-19 11:5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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