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前夫对孩子十岁探视合理吗

安徽 - 黄山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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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调解师

地区:安徽 - 黄山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前妻拒绝前夫探望孩子,经协商无效后,父亲可以起诉至法院。

2020-06-04 19:2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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