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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法务团
地区:四川 - 广元
2012年12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说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公司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
挂靠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由注册人和被注册人共同承担。依据我国民商法,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事故…...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责任。如果超出保险限额或者不在理赔范围内的,由责…...
如果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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