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没有上大学,只是会开车,之前就挂扣在别人单位开车,但是不幸意外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责任归谁呢?

四川 - 广元 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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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法务团

地区:四川 - 广元

2012年12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说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公司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0-05-02 18:0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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