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是一家讨债公司的职员,主要的工作业务是商债追偿,最近有个债务人欠钱耍赖不给还,叔叔为了让对方尽快还钱,采用言语恐吓和威胁等手段限制对方自由3小时50分钟,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安徽 - 宿州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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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语言恐吓,例如:未对实施暴力行为以及语言恐吓等恶劣手段,时间为3小时50分钟,可以说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你构不成犯罪,但也有非法拘禁行为。

2020-04-24 18:1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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