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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诉讼咨询
地区:广西 - 柳州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认定为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1)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并长期共同生活,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2)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的;(3)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继父或继母对子女生活上进行了照顾和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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