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个月姐姐因身体不适请假20天,这个月又因为家人生病不得不请假10天,结果单位领导很生气,直接要求辞退她,姐姐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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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或称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与否,分为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0-04-15 04:5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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