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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维权顾问
地区:四川 - 宜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商品房需有五证才能合法贷款,小产权房则不可交易和按揭。大产权房土地为国有出让,可办《国有土地使用权…...
写的是你们夫妻双方的名字,属于共同共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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