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作的单位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刚开始的时候一直都有按时支付工资,但是最近这几个月开始延迟发工资,甚至做些两个月都已经没有再发工资了,我跟人事处沟通了很多次都没有得到合理的回复。后来人事处直接跟我说,并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凭什么要工资。对于这样的情况我能采取什么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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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辞职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0-03-07 20:1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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