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是否可以向施工人的单位提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内蒙古 - 包头 劳动争议
1位律师回复

先锋法务团

地区:内蒙古 - 包头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是否可以向施工人的单位提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共场所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生命健康受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施工人虽然设置了标志和采取了措施,但由于其设置的标志不明显、采取的措施尚未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因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施工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施工人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应以事故发生时的状态为准。如果施工人在施工开始时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但其后这些标志和措施失灵或被破坏,因此造成损损害的,施工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损坏标志和措施的第三人追偿。

2019-09-05 08:37:40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包头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徐州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