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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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租了乙的一个小房子,房子是带院子的,甲住进去之后,院墙出现过危险,由于他们签订的租房协议写了房屋由乙修理,于是他通知乙需要维修,并且甲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是乙一直不去搭理,导致院墙最后坍塌,这个损害该由谁承担?

安徽 - 黄山 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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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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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甲租了乙的一个小房子,房子是带院子的,甲住进去之后,院墙出现过危险,由于他们签订的租房协议写了房屋由乙修理,于是他通知乙需要维修,并且甲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是乙一直不去搭理,导致院墙最后坍塌,这个损害该由谁承担?

您好,承租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问题中,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乙,承租人甲是房屋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其与房东乙签订租房协议中约定房屋由乙负责维修,属自愿协商,该约定合法有效。在院墙出现危险后甲几次告知乙要求其维修,且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所以甲作为使用管理人没有过错,对该房屋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而房东乙作为所有人有义务对房屋及时维修,但其未能及时履行义务,对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9-09-03 16:3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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