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我跟王女士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了,我通知王女士在限定的时间内把东西清空,但她逾期也没有清空。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西藏 - 日喀则 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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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务

地区:西藏 - 日喀则

上个月我跟王女士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了,我通知王女士在限定的时间内把东西清空,但她逾期也没有清空。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1、您所咨询的案件中存在一个租赁合同纠纷
2、租赁合同成立后,租赁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您与该王女士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已经到期,现在王女士拒绝拒绝续约的,理应退出并交还租赁房屋。但是王女士人走了东西在您通知之后的合理期限内还是没有及时腾退房屋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此类违约责任应包括但不限于按原租金标准向出租方支付房屋使用费等。
3、如果您通知到了王女士要求其来搬走东西,并给了她合理的时间,但是如果其还是置之不理,您将她的物品丢到路边的行为还是不妥,一般应当妥善保管,可以要求其支付保管费用,否则有可能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您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一部分义务,王女士过错更大,您所承担的责任应该较小。

2019-08-12 21:3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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