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借贷保险怎样解决,通常说来,在住房生产。流通、消费经过中,风险意外可能给住房导致损坏,给住房者带来经济、生活上的困难。为消除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住(租)房人可与保险公司达到一项协议,被保险人通过托付肯定的花费以得到保险公司对住房的意外损失予以肯定的经济赔偿的保证。这种以住房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目标的保险,称为房屋保险。房屋借贷保险怎样解决:
1、事实上承受时限借贷保险合同限定,保险时限与借贷时限一致,保险职责知购房合同商定交房之日起至借债本息还完之日止。对此,有关专家指出,保险职责的事实上承受时限,其实短于合同限定的保险时限。目前人们借贷所买的大多是期房,借贷发放日和事实上交房日有一段时间差,人们通常是先借贷、后交房。而保险费是从借贷开始之日起开始计收,可合同中限定:保险职责自购房合同商定交房之日起开始承受。在借贷发放日至交房日这段空白期,保险公司无承受任何保险职责,因此,保险公司承保证险职责的时限明显短于借贷时限。
2、保费收费方式有的保险公司在合同中限定保险费“按年收取”,但事实上操作中,往往一次性收取。对此专家认为:它无偿占用了购房者几十年的息金收入,加重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对此种方式的解释是,如果逐年收取保费,不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要承受购房者不交纳续期保费的风险。很多寿险产品,保险时限长达几十年,保费却按年、按季,甚至按月收取。此外,即便购房者不能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完全能够解除保险合同,不承保证险职责。
3、谁是合同受益人典质住房借贷保险合同通常限定,银行是第一受益人。对此,广大购房者很不理解:明明是自己用钱买房,自己却不是受益人。银行完全无必要“冒天下之大不韪”,要求作为合同的第一受益人,受益人应该是购房者。
2019-08-15 22:07: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