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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
地区:甘肃 - 兰州
如果小区地表公共停车位隶属全体业主共有,可否应向业主收停车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需要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商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隶属业主共有。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小区地表公共停车位隶属“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业主共有共有,小区无权就租赁事项向业主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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