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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被申请人财产分配额,清算组应当提存。债权人因自身原因自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之日起满两年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清算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被申请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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