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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法务
地区:吉林 - 松原
你好,感谢你的来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由于无法得知你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交警无法判断是否追究对方构成犯罪以及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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