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因你不具有律师身份,通信受到一些限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辩护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据此,如有上述情形之一,可能会不被允许。
2019-07-19 22:13: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