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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遂宁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房屋在征收期间被强制拆除,或为达到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之目的,采取破坏房屋、中断供水、供电和道路通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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